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
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
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定接受董事会指导和监督。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组,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公司审计组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机构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的规定任免。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纪违
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审计人
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
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
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进出口业务活动及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十)本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
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券数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归档,
专人保管,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
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部
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则不负相应的审
计责任。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
包括: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
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
予以行政处分。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
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
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和个人追
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
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提前十五日向
被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受董事会或我方董事委托对
合资项目进行审计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公司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
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指
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主审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
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
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
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主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
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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