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耐股份: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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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管理与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完善公
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濮耐高温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指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遵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原则与目的,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
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对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经非正式渠道泄露,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
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
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
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露管理制度;
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九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负责修订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
实施。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二十日内,应尽量避免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障碍,或者损失;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
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
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见附
件 1),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进行沟通或问询;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接待与推广工作应注意以下情况:
  鼓励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并为之参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召开时间与地点等方面充分考
虑,便于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过程中应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发表意见与建议,涉及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做出整改措
施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董事会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路演及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接待与推广工作等应注意以下情况: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若机构和
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拒绝回答。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九条 现场参观的接待与推广工作应注意以下情况: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电话咨询时接待与推广工作时应注意的情况: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应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如有更改,应予及时披露,咨询电话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
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网站及互动易(互动易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网址为 http://irm.cninfo.com.cn/szse/)等其他方式接待与推广工作时应注意的情况:
  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关系板块,及时更新信息,对错误信息适时更正。
公司已刊载在互动易网站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
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
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回复互动易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的问题,涉及到重大非公开
信息、言辞失当等其他情况例外。
  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互动易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但不
得通过公司网站、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
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
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对象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或者由董
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根据事后复核程序,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复核
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事后复核过程中,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
极配合,确保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过程中,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
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融资计划实施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
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
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
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
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通过上述但不仅指上述形式泄露公司信息的,相应人
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有关情况,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地点、沟通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及时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
载。
     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
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由专人来回答投资者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二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
资料,如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承诺书》
附件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 1
                       承 诺   书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
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
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
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
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
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 2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
  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
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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