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
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以下情形:
大会计差错;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
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
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金额超过500万元;
超过500万元;
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
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
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
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
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河南省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