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五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东之间另有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七条 股东会违反前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
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
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为正值;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七)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的意见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三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四条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
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整或变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制定。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一)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
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
(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对股东 回报的合理规划,合理 规划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
股东,并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
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
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
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若年度盈利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
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