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耐股份: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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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防止大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严禁大股东及关联方以“期
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审计监察
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
绝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制度》的规定确定决策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
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的货币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个工作日内,将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报送河南证监局。汇总表需经公司董事长、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以提高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若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大股东侵占资产行为,
应立即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并召开董事会审议清欠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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