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斯: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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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 实行累积投
      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
             中为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股东会应当
             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八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 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
       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 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 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
       的董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名单。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
       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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