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 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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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向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
作为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对评估
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
性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
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
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进
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
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
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准确。本次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
算模型、选取的重要评估参数及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
理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结果为基础
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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