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的股权,同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说明如下:
一、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机
构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机构;
四、聘请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