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
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