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
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二氧化硅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
广泛应用于橡胶、蓄电池 PE 隔板、牙膏、饲料添加剂、涂料等多个领域。根据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
(JR/T0020—2024),标的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 C261 基 础 化 学 原 料 制 造 ”; 根 据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GB/T4754-2017),标的公司属于“C2613 无机盐制造”。标的公司所在行业不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
持申报上市的行业。
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工行业),业务和产
品存在较强相关性;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产品协同性将进一步加
强,有利于标的公司节约成本、提升效益。
同时,公司未来能够利用资金、品牌和精益生产模式帮助标的公司持续提升
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标的公司也能够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在相关细分行业
的品牌地位帮助公司进入相应的领域,从而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增强
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稳定性。
综上,标的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
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公司与标
的公司属于同行业,产品又属于上下游。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规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
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
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
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取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12.58 元/股,该发
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