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9 证券简称:金龙鱼 公告编号:2025-041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定及修订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
并对《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及修订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职权,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
办理本次《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以整体 公司系由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
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 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178563164。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178563164。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验区博成路 1379 号 15 层。 区博成路 1379 号 15 层,邮政编码 2001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21,591,53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21,591,536
元。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 资本总额变更的,应由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并说 者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并说明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手续。 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
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目的: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一)作为投资方在中国的投资性公司,以设 (一)作为投资方在中国的投资性公司,以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立全资或合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加强和协 立全资或合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加强和协
调投资方在中国的投资;扩展投资方目前在中 调投资方在中国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扩
国的业务。 展投资方目前在中国的业务。
(二)在中国投资和/或再投资于合资、合作及 (二)在中国及相关国家或地区投资和/或再投
独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及相关技术的开发、 资于合资、合作及独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及
咨询服务以及中国政府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 相关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以及投资地法律法
的有关产品和服务。 规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 第二十条 公司各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
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 认购的股份 出资方 出资时 序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 出资 出资时
号 名或名称 数(股) 式 间 号 或名称 数(股) 方式 间
Bathos 2018 年 Wilmar
Limited 日 (Hong
上海阔海 2018 年 Kong) 净资
日
公司 日 益營銷(香
港)有限公
合计 4,879,432,382 / /
司)
上海阔海投 净资
资有限公司 产
日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合计 4,879,432,382 / /
注 : 发 起 人 Wilmar Distribution (Hong
Kong) Limited(豐益營銷(香港)有限公司)
曾用名 Bathos Company Limited。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21,591,53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5,421,591,53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即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权益的股东。 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计凭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认定无效。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
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公司百分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删除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守下列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控制权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权益;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行使下列职权: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损方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算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损方案;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修改本章程;
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 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时;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股东请求时;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
为公司住所地。 公司住所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召集股东会。
由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持。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的同意。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关股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案的内容。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决并作出决议。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必是公司的股东;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大会采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序。
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拟讨论的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采用网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见及理由。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部门查处。 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有特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删除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 权他人签署的,…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受股东的质询。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公司未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公司
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事主持。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公司未设监事会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事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代表主持。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管理人员姓名;…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限不少于 10 年。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交易所报告。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通过: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公开征集提案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东 权 利 的 应 当 向 被 征 集 人 充 分 披 露 征 集 文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件。…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息。…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的表决情况。 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
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 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
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
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 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 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
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 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
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 局决定;
终局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
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 决;
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公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公 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如有)的同意后,股
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如有)的同意后,股 东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
东大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 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同
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 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相应披露。
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相应披露。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但按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定的
方为有效;但按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以特 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
别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 上通过方为有效。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删除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 董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 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如有),本条以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如有),本条以下同) 下同)候选人;
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
事(不含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本条以下同) 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候选人; 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讨论,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 并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其中,董
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
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 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讨 事项向股东会提交专项说明;
论,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其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
中,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 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情况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提名并由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四)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
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 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为: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为: (一)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位股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举董事人数之积。
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 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
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 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者几位董事候选人;也
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 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
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 人。
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三)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
(三)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人数。
能超过应选人数。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候选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 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
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的当选原则: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票。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 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
高到底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 (二)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 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 (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
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 按以下情形处理:
实行累积投票制。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
(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时,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缺额董事在
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本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
的,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之二)以上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填补。 第二轮选举。如果经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本章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的,应在下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选举。
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如果经第二次选
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在下
次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置或不予表决。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参加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 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就任。
之日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逾两年;…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逾 3 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期限未满的;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内容。 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审议。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 者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不设职工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代表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法收入;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进行交易;
务;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有;…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每年度董事会出席率不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每年度董事会出席率不得
得低于 80%。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低于百分之八十。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方能生效。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对公司的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束而定,但最短不得短于 2 年。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的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
件发生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不
得短于两年。
新增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删除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
责。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职工代表董事一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等高级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 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等工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机构了解情况;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东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
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程的附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 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批准。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他对外担保事项;…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 他对外担保事项;…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通过,需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绝对值计算。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执行。 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需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 者不履行职务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 议的通知方式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应确保全体董事、监事均收到会 会议通知,但应确保全体董事均收到会议通知,
议通知,并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于会议通 并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于会议通知方式及
知方式及会议时限作出说明。 会议时限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会审议。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以记名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以记名和
书面等方式进行。 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除召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开现场会议外,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会董事签字。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
以上成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
与考核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战略与风 事会下设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提 名 委 员 会 五 个 专 门 委 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与高 要负责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进行审查,并提出意 案、…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和资
见和建议。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关 注 环 境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 Environment ) 、 社 会 ( Social ) 及 治 理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Governance)(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称“ESG”)发展趋势、…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公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司发展需求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对须经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项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
责关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及治理(Governance)(环境、社会和治理,
以下简称“ESG”)发展趋势、…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规定。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新增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删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 司 除 法 定 的 会 计 账 簿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 时,…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积金。… 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司资本。
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
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
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4)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 (4)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
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分之十。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之十。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润的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
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 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
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
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会表决提供便利。
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提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等。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并对外披露。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
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通知,以公告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删除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
报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算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
报纸上公告。…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的分割。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
上公告。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 司 需 要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或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或
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的担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最低限额。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存续。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告破产。 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 算 组 成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修改本章程: 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记。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东。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相抵触。 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 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通过后生效施行。
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因删除部分条款,导致编号及编号引用相应调整。除
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本次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是否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股东大会
是否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股东大会
本次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后,第 1-4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