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中
小股东的反馈意见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
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
利益和长期回报。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在满足利润分配政策原则的条件下,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作如下安排: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23—2025年)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
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
东回报计划。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须分
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年(2023—2025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整或变更议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