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大感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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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75号
致: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号301(1-3层)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56,722,9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7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450,9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669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2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450,949
                                           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3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59,173,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816,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5%;反对 32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5,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175%;反对 32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67%;弃权 35,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8%。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84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63%;反对3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
弃权9,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88%;反对3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8%;弃权9,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98,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5,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8048%;反对1,46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59.9430%;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9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5,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7844%;反对1,46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9.9634%;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67,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5490%;反对1,471,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0450%;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3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1618%;反对1,52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2.3674%;弃权1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8%。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70,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6477%;反对1,48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6774%;弃权1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62,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3205%;反对1,501,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61.2739%;弃权9,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6%。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64,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1,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4184%;反对1,47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1756%;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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