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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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福建元力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福建同
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
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
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二氧化硅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
广泛应用于橡胶、蓄电池 PE 隔板、牙膏、饲料添加剂、涂料等多个领域。根据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
                      (JR/T0020—2024),标的公
司所属行业为“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
行业。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工行业),业务
和产品存在较强相关性;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产品协同性将
进一步加强,有利于标的公司节约成本、提升效益。
  同时,上市公司未来能够利用资金、品牌和精益生产模式帮助标的公司持续
提升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标的公司也能够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在相关细分
行业的品牌地位帮助上市公司进入相应的领域,从而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
展,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稳定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
合创业板定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属于同行业,产品又属于上下游。本次交易
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
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
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选取本
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最终确定发行价格
为 12.58 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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