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福建元力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向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福建
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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