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
易对方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
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
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
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
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
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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