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福建同
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具体执行情况
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
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本次交易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
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二)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在本次交易方案制订、论证等环节,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切实防范内幕信息泄露风险。
(三)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
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
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上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上市公司督导和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泄露该信息,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建立了
健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地执行;
信息的知悉范围,切实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相关执行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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