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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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时报》(www.stcn.com)、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中国证券报
(www.cs.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www.stcn.com )、 《 证券 日 报》( www.zqrb.cn )、 上 海证 券 报
( www.cnstock.com ) 、 中 国 证 券 报 ( www.cs.com.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
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证券
时 报 》 ( www.stcn.com ) 、 《 证 券 日 报 》 ( www.zqrb.cn ) 、 上 海 证 券 报
( www.cnstock.com ) 、 中 国 证 券 报 ( www.cs.com.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号)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立忠先生主持。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
东身份证明、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342,514,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6.79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0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6,093,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14.994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1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563,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28%。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1,10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表决前,
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 意 1,089,736,2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691,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027%;反对8,544,44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6%;弃权327,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1,074,975,1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930,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01%;反对23,251,80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23%;弃权380,91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1,075,030,4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985,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805%;反对23,252,00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25%;弃权325,41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1,075,012,8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968,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45%;反对23,238,50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01%;弃权356,51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4%。
    同 意 1,088,963,1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18,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72%;反对9,285,14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47%;弃权359,51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如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笑梅
                               左迪昂
                   单位负责人:
                               汪 蕊
                            二〇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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