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
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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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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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及其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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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
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
动态。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中代
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将自己的个人网页、博客、微博等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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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
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
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公布了法律、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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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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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
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
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
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具体格式见附件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二
个工作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
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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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
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规定进行
相应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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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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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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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
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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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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