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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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或者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无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可以决议
解任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公司制度及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停止其履职,解除
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结束之日
起 3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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