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薪酬管理体系,保证公司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依据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选聘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包括内
部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职务并负责管
理有关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按照《规范运作》选举的,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指董事会成员中不属于内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董事。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 公司向董事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报酬。具体执行标准由董事会
制定,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津贴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并
予以发放津贴,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若董事自愿
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其放弃之日起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降低津贴
标准: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等规定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发放津贴:
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抵触的,以国家
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