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
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
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
“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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