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或津贴:
(一)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按所担任的职务
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薪酬采用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
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浮动薪酬、绩效奖金构成。基本薪酬结
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浮动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
环境确定,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
考核基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发放相关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照股东会审议确定后的具体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
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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