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行为及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规则(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市核达中
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
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任期届满或被解除职务的,应在辞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及承诺
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任期届满或被解除职务的,应向
董事会或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任期届满后或被解除职务的 2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深
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离职相关信息,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经公司合理催告后,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仍不配合的,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或其他救济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将追责决定
通知该等人员,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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