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
券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因为接受他人以股抵债而取得证券或者因为其他被动原因取得证券,不
属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
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
个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
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资金。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
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
内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本条第一款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相应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上述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不
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
证券投资行为。
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
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
转户和销户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在总经理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负责证券投资的
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随时向总经理报
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
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
独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
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
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
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
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证券投资
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者转出,
必须由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第二十六条 投资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只能在有权机构审批确定的投资
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证券投资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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