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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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
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三雄极光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实
施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每人给予固定津贴。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
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领取董事薪酬;未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董事津贴标准。
  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
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
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等多方面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效确定,由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
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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