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赣国资字〔2025〕16 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国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
“各单位”)的所有投资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
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公司。公司
各单位投资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涵盖投资决策、执行、合规风
控、监督、后评价等全流程,涉及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单位、
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所
有相关单位或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主业范围指经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公司核心经营
业务,主业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市场、资本投资、投资银
行、股权投资、财务咨询等),具体指经纪与财富管理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资本中介业
务等。公司各单位在主业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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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
改造投资等,不包括公司自用办公、信息技术服务器等固定资
产的采购。
(二)股权投资:包括企业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
股权收购和股权置换等,但不包括公司内部股权划转等事项。
上述第(一)、(二)项不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
指引》《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
定》所界定范围的所有投资活动,即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开
展的自营业务投资,其中自营业务投资按本办法第八章的专项
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分为一般投资项目和重大
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本办法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
决定的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是指除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的投
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投资项目:
(一)总投资额大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
定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的投资活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应符合江西省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
长期发展规划,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坚持效益
优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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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流失。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和江西省发展战略,符合
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注重境内外业
务协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
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
及证券监管要求,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
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国有
资产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避免盲目投资与高风险投
机。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
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兼顾短期收益与长期发展,
确保投资回报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及国有资产增值要求。
(五)全程管控。建立投资事前论证、事中监测、事后评
价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实现投资活动全程可追溯、风险可防控。
第二章 投资的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
前置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办会”)、董事会、
股东会依据各自决策权限负责审议决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
投资活动。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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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赋予职责行使投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无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审批的投资
事项,由公司总办会审批。
公司成立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
等,对公司开展的投资和所属各单位提交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
进行审议。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
需先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为投资业务牵头管理部门,负责
牵头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组
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初审,对投
资事项实施跟踪和管理,统筹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等。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投资活动分工负责。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资业务流程,对新产品、新
业务出具风控审查意见;对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和检查。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确保投资
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相关协议、
合同和重要信函等文件的合规性审核,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相关财务工作;负责做好投资
项目的资金调度等工作;开展财务可行性分析,审核投资项目
可行性报告有关经济评价指标;指导新设控股子公司完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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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并对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将投资事项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对
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项目流程等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投资工作纳入相应人员的考核
范围,负责合作后派出人员安排等。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授权开展投资活动,履行投资项
目申报、实施及投后管理职责,定期报送投资情况。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别按照自身职责范围,根据投资项目
需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流程,涵盖事前、事中、
事后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实施
监控、后评价等环节。
第十一条 投资事前管理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管理、项目立
项管理、可行性研究管理、投资决策管理。
(一)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战略发展部按照公司发展战略
和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
接,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工作程序编制年
度投资计划,公司在每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本年度投资计划
快报和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表及报告(如有),公司年度投资
计划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每年 3 月 10 日前,报省国资
委备案。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应经董事会或相应决
策机构审议决策后,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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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20%。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当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
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但对于特
殊、紧急投资项目可经适当审批程序后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应
包括以下内容:
(二)项目立项管理。投资项目须由相关单位发起立项,
提交《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投资目的、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初步风险分析等;报经相关
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收益率低于同期行业平均回报率、主管单位对公司的考核
指标和公司同期对外平均融资成本(采用孰高原则)的股权类
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对公司未来发展布局具有重大战略
意义的培育项目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管理。立项批复后,由相关单位牵头组
建可研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特别
是对外股权收并购项目或新增产能的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
决策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并结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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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论证、
财务评估、风险评估、法律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相关单位根
据调研结果,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风险管理
部门风险评估、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审核后,提交至投资评审委
员会审议。
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还应聘请熟悉投资所在地情况
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人文环境
等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
(四)投资决策管理。根据投资金额与风险等级,公司对
投资项目实行专门管理和分级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办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有投资项目
必须提交《投资建议书》,并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及合规审查意见,按决策权限报总办会、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
根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事前合
规性审核。因其他政策需要,省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需报省国资委事前合规性审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按照规定
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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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投资项目;
项目;
收并购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事中管理是指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
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
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
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实施、运营中
风险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第
三方机构跟踪审计,并督促落实整改。投资事中管理包括项目
实施、过程监控、重大事项报告、项目中止与终止。
(一)项目实施。相关单位根据决策文件组织实施投资项
目,签订相关法律协议,财务部门按协议拨付资金。实施过程
中需变更投资额度、交易结构等核心内容的,须重新履行决策
程序。
(二)过程监控。相关单位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台账,跟
踪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履行独立汇总监
测职责,负责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监测,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按计划合规使用。
(三)重大事项报告。公司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
度后的次月 10 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在线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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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的中止与终止。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相
关单位牵头开展评估,提出中止或终止建议,按原决策程序审
议后执行:
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资
条件变化、投资方案重大调整等,导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
度 20%及以上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重新启动决策
程序,确定项目的继续、调整、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事后管理包括后评价管理、项目退出管理、
档案管理等。
(一)后评价管理。公司战略发展部牵头开展投资项目后
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投资项目的决策
科学性、实施效率、投资回报、风险控制等进行全面评估。后
评价范围覆盖所有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完成后
的第二或第三个会计年度内实施,因特殊目的投资、投资回收
期较长等特殊情况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总办会或董事会审议。
后评价结果作为公司优化投资策略、调整投资方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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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重要依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重大投资
项目专项审计的,审计的重点应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
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已开展了
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和后评价的可以不再开展专项审计。
(二)项目退出管理。公司应制定投资退出机制,明确退
出条件及流程,对达到退出标准的项目(如投资期限届满、实
现预期收益、出现重大风险等)及时提出退出方案。退出方案
经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总办会、董事会、股东会审定后实施。
(三)项目档案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档案管理工作,纸
质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电子资料永久保存,投资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
专家论证意见、尽职调查报告、设计文件;
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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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件材料均需做到一项目一归档,投资项目档案资料
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要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
损毁散失,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 投资清单与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
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具体负面清单详
见附件。负面清单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经营情况
适时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投资信息化管理。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加快与
省国资委在线监管信息平台对接,使用省国资委在线监管投资
管理子系统,及时报送投资计划、项目进展、完成情况等信息,
对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
况进行全程全面管理,接受省国资委动态监管。公司对投资管
理信息系统设置权限管理,明确信息保密责任,配备安全防护
措施,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完善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
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
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项目实施过程
中风险预警和处置、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风险预警机制,设置风险预警指
标,若触发预警,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司将声誉风险嵌入
投资全过程管理,在投资决策中纳入声誉风险评估环节,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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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项目,若投资项目引发重大舆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与调
整。
第十八条 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评价
该项目的各类投资风险,并对投资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境外投资项
目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
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六章 对所属各单位投资活动的授权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投资活动建立授权管理
机制,所属各单位向公司提交投资活动授权申请,经公司审批
通过后,在授权范围内,由所属各单位自行决策并承担相应决
策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活动,需上报公司进行决策审批。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投资审
计监督,揭示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投资事项作出特殊授
权的,按相关授权执行。被授权单位开展的公司授权范围内的
非日常经营投资业务,须事前报公司备案,经公司确认后方可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各需提交公司审批、备案的投
资项目,应经逐级决策后上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对投资项目的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需
要公司审批的项目须提请召开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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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会议决策后批复。公司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关注的问题: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与国家产业导向
政策;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
(三)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
(四)投资项目是否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竞争能
力;
(五)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投资方案的可行性;
(七)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对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对该
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意见。
第七章 投资的调整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提
出调整或处置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一)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项目可行性;
(二)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成本大幅超支;
(三)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处置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需中止、终止的投资项目,应制定资产保
全方案,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省国资委备
案。
第二十六条 投资的处置包括收回投资以及转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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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各单位可
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或相关约定,该投资
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
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或投资单位的经营方
向的;
(二)投资项目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无意继续
持有的投资项目;
(四)监管部门、公司或投资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
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提前处置或不按原约定条件处置的投资事项
按原投资审批程序进行处置审批。
第八章 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专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有资金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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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证券类金融产品的业务。开展自营
业务除遵守本制度总则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循“自营与其他业
务严格隔离、风险独立管控”的特殊原则,严禁利用内幕信息
或未公开信息交易。其管理完全独立于本办法。公司的证券自
营业务另行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该制度与本办法
并行,共同构成公司完整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严格遵守证监会《关
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限于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主要包括: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
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挂牌转让的股票;
(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
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公司的自营业务投资规模由公司董事会在符合监管要求
前提下根据经营计划确定,自营业务投资规模应纳入公司年度
投资计划。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根据公司经营
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
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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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自营业务,限于买卖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金融产品。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
名证券自营账户。公司设立独立的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投
资的决策执行与组合管理,与资产管理、经纪等业务部门严格
物理隔离与信息隔离;自营业务决策纳入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
统一管理,重大事项报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
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
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
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建立投资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投资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擅自投资;
(二)虚报、瞒报投资项目信息或提供虚假论证材料;
(三)违反投资负面清单规定进行投资;
(四)未按决策文件执行或擅自变更投资方案;
(五)投后管理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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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各单位违反办法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及重大资产事项管理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江西省国
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赣国资
监事字〔2017〕468 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批、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进行故
意逃避审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以及干预中
介机构、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监管办法》《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细则》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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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江西省区域发
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功能定位、
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向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公司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完成必要的论证及决策程序、不符合投资管
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资金来源、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
资项目。
六、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
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七、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5 年
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
投资所在国(地区)10 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的境外投资项
目。
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短期内无法消除的投资项目。
九、其他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以及省、市禁止
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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