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 安邦护卫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9: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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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
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投资或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的详细建议方案、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关资料;
  (三)组织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提案报战略委员会。
  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议题的解释和说明工作,负责执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有关材料。
  (一)公司重大投资或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的详细建议方案、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关资料;
  (三)组织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提案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提案及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提出书面建议提案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费用申请与报支程序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董事长提议;
  (三)任一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所有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及
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
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
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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