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 安邦护卫累积投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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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
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
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
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权数,每
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
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
人等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
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原任
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2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
股东会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满
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表决完毕,由股东会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人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除《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达到”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
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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