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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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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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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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及《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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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
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
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718 号 3 栋 29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谭平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
表股份 54,64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98%;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1 名,代表股份 321,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3%。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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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4,683,3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54,683,35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54,683,32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谭平涛先生、谢新强先生、谭咏薇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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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54,683,33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54,683,4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54,684,32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徐凯先生、郭孟焕女士、齐亮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
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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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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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胡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