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5-4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城 1 号楼会议室。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81 人,代表股份 441,233,2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52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676 人,代表股份 25,930,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7,013,211 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9,522,792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1,147,490,419 股。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72,921,3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8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26,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8 人,代表股份 168,311,90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7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4
人,代表股份 25,903,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74%。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国浩律师(广州)
事务所律师张吕、骆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共审议 2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审议,议
案全部获表决通过。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3,09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561%;反对 8,038,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217%;弃权 9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8.6242%;反对 8,038,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987%;弃权 97,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77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同意 163,554,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582%;反对 4,6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881%;弃权 90,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46,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5512%;反对 4,6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01%;弃权 90,40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48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吕、骆瑜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