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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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7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按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
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履行相应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具
体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
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
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
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将对外担保业务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
理,具体担保预算管理内容应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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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单户融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
产的50%。
               第二章 担保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对外担保事项实行
归口管理。
     第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牵头部门和经办部门,主
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负责管理对外担保的预算和额度;
   (3)负责开展担保调查,根据担保申请文件、担保合同及有关
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负责执行担保的具体事项,落实担保的具体要求,监控主
债务和担保执行情况;
   (5)负责办理担保的各项内外部登记、备案、审批等手续,建
立对外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业务相关信息,并保管对外担保
资料;
   (6)负责对担保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
   (7)负责落实对外担保的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监控事项;
   (8)负责管理反担保财产,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或
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流
程;
   (2)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对外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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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相关资料、履行上市公司监管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审查担保合同;
   (2)负责对对外担保的法律合规事项提出意见;
   (3)必要时,审计法务部应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
或签约等事项。
               第三章 被担保人及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
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提
供担保,不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
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不对金融企业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互相提供担保。以上三种情况
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按照《公司章程》和证
券监管相关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需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各级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
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
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担保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在公司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
其基本资料,并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
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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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章程或同类性质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反映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其他关
系的相关资料);
   (2)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
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
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如适用);
   (7)其他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供应商、客户、债权银
行履约情况及联系方式、银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资料等。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将审查通过的担保申请及相关资料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并于审议通过后将担保申请相关资料上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先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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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人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上述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将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
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备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五章 担保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担保人提供担保须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载明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内容、范围与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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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监督管理、债务追索、责任解除、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若涉及反担保,担保人应落实反担保措施,签订反
担保合同,明确反担保内容、金额、期限、反担保方式等事项;担保
人应定期评估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如涉及担保延期、范围或金额增加、担保
方式调整或其他对合同履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担保人应按照本
制度第四章有关规定事先履行担保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应在主协议生效后才能生效;如主协议因
故未能实施,担保人应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发生担保代偿后,应及时追索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1)扣付保证金或直接向被担保人追索债务;(2)向反担
保人追索债务;(3)反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依照法律规定处
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并从处理价款中优先受偿;(4)通过诉讼或仲
裁方式维权。
   第二十九条 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
本及相关材料送公司审计法务部审查。审计法务部应审查下列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担保合同是否与公司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
   (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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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对于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
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签署具有担保效力的函件,应当比照本制度关
于担保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将对外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
建立对外担保业务台账。担保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
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担保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担保人应主动监控被担保人经营概况、财务状况等,
及时掌握被担保人的主合同履约情况,建立并动态调整风险应对预案,
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
程度减少损失。
   第三十四条 如被担保人突发重大不利变化,或有迹象表明不履
行、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担保人应立即启动风险应对预案,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应在识别上述担保风险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相关担保风险信息。
   第三十五条 担保人应加强担保资料管理,对每项担保事项建立
专门档案,用于归集、保存担保决策文件、法律合同文件、过程管理
资料、往来信函及电文等材料;确保担保档案材料完整齐备。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需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
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或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
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如担保对象退出合并报表范围,担保对象应配合担
保人提前解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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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
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事
项涉及部门需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
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主体提供担保
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部应在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
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需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八章 担保业务的责任与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需将对外担保业务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因违
规担保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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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
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处分并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达到”
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是指
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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