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 君正集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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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在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
位候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涉及下列情形
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选
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
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
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累积投票
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
议案。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者零。对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
数的整倍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案组的
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
表决权数。
  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者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
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
数,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只投向 1 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
为无效。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五条   因 2 名或者 2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
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另行召开股东会为票数相同者选举。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该次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2 的,
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该次股东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2 但不足应
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2/3 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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