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 舍得酒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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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健全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适配公司发展战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薪酬策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薪酬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薪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
工资、绩效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以全面薪酬进行内外部对标分析及薪酬策
略调整;
  (二)竞争性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适配公司发展战略,
锚定同行业全国人才市场,且与公司经营发展现状、业绩水平高度相关;
  (三)公平性原则,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薪酬水平与所负责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表现相符;
  (四)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薪酬结构与公司高质量持续良性
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岗位职责,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绩效管理规章确定薪酬标准、考核方式及发放规则。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
承担。
  (三)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
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
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
  (二)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绩效、个人目标责任书强挂钩,根据相关激励计
划规则进行激励奖金的核算与兑付;
  (三)津补贴及其他福利的设置与兑付,根据公司相关福利管理规章制度执
行。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八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二)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兑付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降薪、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第十一条 薪酬激励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
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
薪酬与激励标准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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