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5-064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7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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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549,98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3,158,541股的1.5002%。
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志强律师、丁楠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271,3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1%;
反对1,121,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弃权208,139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24,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82%;反对1,121,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75%;弃权208,13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4%。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17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2%;
反对1,20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9%;弃权217,639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132,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67%;反对1,204,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4%;弃权217,63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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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271,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9%;
反对1,120,1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8%;弃权210,239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24,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69%;反对1,120,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80%;弃权210,23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1%。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304,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0%;
反对1,118,1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8%;弃权17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57,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58%;反对1,118,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78%;弃权17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154,4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62%;
反对1,244,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4%;弃权202,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107,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03%;反对1,244,8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7%;弃权2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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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0%。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191,8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3%;
反对1,157,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7%;弃权252,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145,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474%;反对1,157,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31%;弃权2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志强律师、丁楠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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