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7 人,代表股份 2,243,889,29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14,416,61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6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29,472,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8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6 人,代表股份 29,481,28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29,472,6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241,200,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
反对 2,337,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792,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9291%;弃权 35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08%。
议案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2,223,399,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9%;
反对 20,115,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91,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304%;弃权 374,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1%。
同意 2,223,38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4%;
反对 20,122,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81,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538%;弃权 377,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
同意 2,223,397,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8%;
反对 20,115,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89,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304%;弃权 376,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6%。
同意 2,223,233,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95%;
反对 20,263,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2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7341%;弃权 39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5%。
同意 2,223,350,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47%;
反对 20,11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4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287%;弃权 423,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4%。
同意 2,223,386,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3%;
反对 20,129,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7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78,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799%;弃权 373,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7%。
同意 2,223,374,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8%;
反对 20,125,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6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657%;弃权 389,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00%。
同意 2,223,38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4%;
反对 20,118,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81,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403%;弃权 38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6%。
同意 2,223,395,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7%;
反对 20,120,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87,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474%;弃权 373,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7%。
同意 2,223,321,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34%;
反对 20,11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13,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8.2287%;弃权 453,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1%。
同意 2,223,395,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7%;
反对 20,118,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87,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2406%;弃权 376,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6%。
同意 2,240,838,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0%;
反对 2,52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430,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5773%;弃权 522,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3,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丁伟 王智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