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 莱绅通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8: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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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是指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辞职、解任或解聘、退
休或其他原因离开现有职务。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于离任
生效后 10 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   根据公司离任审计专项制度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生效后 30 日内完成市场监
管部门的登记变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在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监管规则规定的特定期限内,仍应当严格遵守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存在其他书
面约定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任生
效后的 1 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 1 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 1 年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偿。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
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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