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
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一):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附件二)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
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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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任职/离任时间:
股份持有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持股情况
董事/高管/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年满18周岁)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本次变动前持 本次变动日期、数 变动后持股数量
股份持有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变动原因
股数量(股) 量、价格 (股)
董事/高管/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年满18周岁)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