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8: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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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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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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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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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G20250867-01 号
致: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柯”
或“公司”)委托,指派黄丰、赖元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普莱
柯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普莱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普莱柯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仅供普莱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普莱柯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露媒体上刊登了《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
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网络投票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等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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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7,945,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20,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532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普
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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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 同意118,555,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表决情况: 同意118,532,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表决情况: 同意118,592,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表决情况: 同意118,592,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表决情况: 同意118,532,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表决情况: 同意118,526,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 同意118,549,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表决情况: 同意119,230,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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