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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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华新建材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建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新建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
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华新建材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所涉及的 A 股差异化
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涉及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事实和
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查阅的文件,事项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获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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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
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
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其出具日前存在的有关事实,结合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做出的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和《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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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回购的
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
经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正式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为 2,078,995,649 股,其中 A
股股本数量为 1,344,275,649 股,H 股股本数量为 734,720,000 股。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数量为 2,578,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的 0.12%。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2,578,000 股 A
股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
股本总数为 1,341,697,649 股,由此导致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
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利润的股数存在差
异,需要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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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
东分配 2025 年前三季度现金红利 0.34 元/股(含税)。若在实施权
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实施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为 2,078,995,649 股(其
中:A 股股本数为 1,344,275,649 股,H 股股本数为 734,720,000 股)
,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 2,578,000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0.12%)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人民币 0.34
元/股(含税)分配现金红利。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除权除息方案、计算过程及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
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格-现金
红利。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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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1,341,697,649×0.34)÷1,344,275,649≈0.34 元
/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4)÷(1+0)=前收盘价格-0.34
元/股。
四、 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条件规定
与分配。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2,578,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0.1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5 年
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中 A 股股票的现金分红符合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条件规定。
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差异化权益分派,则: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拟分派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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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23.10 元/股-0.34 元/股=22.76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
金红利=23.10 元/股-0.34 元/股=22.76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
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
算的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2.76 元/股-22.76 元/股|÷22.76 元/
股=0。
因此,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 A 股股票的现金分红符合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的条件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自律监管指南第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