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门科技: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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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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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相关事项资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一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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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信息。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深圳证监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证券法》
                               《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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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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