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
“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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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
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
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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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
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
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应当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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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具体按照《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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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
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
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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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
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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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6.2.5条的
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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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7.1.2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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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制度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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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但已履行相应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
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
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但已经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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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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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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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拟对外签署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应当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
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确有必要时,报告人应当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
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提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
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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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股东会,列席公司
涉及信息披露的其他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
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
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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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
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
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
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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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刊发宣传性资料时应严格管理,并经
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
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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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及时登记、制作及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如有);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科
创板上市规则》不一致时,或者本制度未作出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
的2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