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门科技: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8: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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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
 (十)上证 e 互动。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例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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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对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四)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五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应当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同时应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
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若特定对象拒
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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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接受外界采访、
调研或者召开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
活动,须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报备,并尽
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
采访提纲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
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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