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
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
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
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
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非法投机和套利交
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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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掉期、期权等符合公司业
务需要的衍生产品或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入模式。
第八条 公司须持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
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未来连续12个月内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额度可循环
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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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部门预估涉汇业务规模
及财务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管理层或由其授权
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等
日常管理,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
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
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及股东会(如
需)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议,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
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
息,制订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
管理层,由董事长、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执行交割,进行账
务处理、登记台账、检查核对交易记录;同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
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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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五)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
还需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文
件,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
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
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
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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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
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档案进行归
档保管,包括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
文件等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