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门科技: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8: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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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进行财
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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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
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
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
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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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
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通知
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有关部门严格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工作,确定拟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
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
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五)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对
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决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请
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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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此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
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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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采用单一选聘的方式,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后,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
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
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
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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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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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
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聘任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
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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