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福莱
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664 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400,000 万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截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止,公司实际公开发行可转债 4,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20,754,716.98 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 1,245,283.02 元后,公
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3,978,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
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078,799.6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976,921,200.33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 00231 号验证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已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金金额 金金额
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年产 1,500 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
超白玻璃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 446,526.41 397,692.12 316,912.24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由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
短期内存在一定的闲置情况。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
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及时归
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琦 胡伊苹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