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炀资源: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7: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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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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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提出
薪酬方案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上述部门统称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根据《公司章
程》或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至少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
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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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
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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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搜
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
员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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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期限。
  第十五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
议,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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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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