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炀资源: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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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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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
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指定的
人选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全体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
权;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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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
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
细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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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
进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期限。
  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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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应
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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