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炀资源: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7: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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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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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
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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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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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和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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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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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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