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团贷款
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借款及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
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常铝”)、
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鼎鑫”)以其持有的房产、土地使用
权等资产(以下称“抵押财产”)为公司拟申请的 20 亿元人民币银团贷款提供
资产抵押担保,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述抵押财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
公司常熟支行担任牵头行的银团正式签署的有关合同及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借款及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上述各家银行以下统称为“全体贷款人”)签
署了《人民币贰拾亿元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贷款额度为全体贷款人向公司
提供总计本金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用途为置换
付息性债务和支付货款等,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包括该日)/合同
生效日起 3 年。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泰安鼎鑫、包头常铝已分别与全体贷款人(抵押权人)
签署了《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
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同前述“全体贷款人”
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 20 亿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
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
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
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等)。
所有权/使用权 抵押登记人
抵押物 土地使用
归属 (权利凭 所在地 抵押人 (担保代理 备注
名称 面积
证号码) 行)
土 地 使 用 权
蒙(2020)包头
市不动产权第
房产建筑面积 6008
平方米 包头市稀土高 共同设定
中国工商银行
工业 新区希望园区 包头常铝北方铝 权利价值
股份有限公司
不动产 光明路以北, 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
土 地 使 用 权 蒙(2020)包头 常熟支行
金翼路以东 万元
房产 132720.98 平 0918022 号
方米
设定权利
土地使用权 37349 鲁(2017)泰安 山东省泰安市 中国工商银行
工业 泰安鼎鑫冷却器 价值
平方米,房产建筑 市不动产权第 岱岳区满庄镇 股份有限公司
不动产 有限公司 200,000
万元
土地使用权 157664 设定权利
苏(2019)常熟 常熟市古里镇 中国工商银行
工业 平方米,房产建筑 江苏常铝铝业集 价值
市不动产权第 紫芙沪宜路 2 股份有限公司
不动产 面 积 88508.01 平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方米 万元
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根据法律、法规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对抵
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
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三、董事会说明
本次签署相关融资合同事项及为了实现融资目的而进行的抵押担保事项均
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本公司以公司自有
资产为自身债务而提供的担保无须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为本公司提
供的担保事项达到有关审议和披露要求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获得了必要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融资事项的推进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需要。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审批的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
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8.02%。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
担保逾期情况,亦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继以抵押财产为公司上一期银
团贷款融资事项进行抵押担保后,为公司新一期的银团贷款融资事项进行的担保
(上一期银团贷款及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有关公告)。包头常铝和泰安鼎鑫提供的抵押物不变,截至2025年6月
五、备查文件
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